贵州省五部门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保险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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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落实“扩面、增品、提标”要求,优化我省农业保险政策制度与工作机制,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构建具有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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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创新性险种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力争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全国水平。


  到2030年,农业保险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由灾后补偿向灾前预防升级、由保成本向保收入升级、由保生产环节向保全产业链升级、由保险保障向全金融服务升级,农业保险对现代农业发展支持力度显著提升,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三)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紧密结合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和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试点建设,在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的基础上,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围绕全省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以我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县(市、区、特区)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逐步提高地方特色险种占农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实现愿保尽保,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应保尽保。大力发展符合《贵州省绿色金融重点支持产业指导性标准(试行)》的生态农业,积极推动涉农绿色保险创新发展。探索依托养殖企业、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保险模式和财政支持方式,提高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


  (四)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结合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农业大灾保险、粮食作物和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完全成本保险以及收入保险试点,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市(州)、县(市、区、特区)和保险机构探索开展收入保险试点,促进农户收入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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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快模式创新及科技应用水平。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办耕地地力补偿保险、城市景观林保险。探索新技术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中的作用,加快应用先进科技步伐,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助手、远程查勘等技术手段,提高承保理赔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便利性,有效解决保险承保及理赔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


  (六)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


  加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农业补贴、脱贫攻坚、灾害救助等方面的政策融合,发挥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综合效应。满足多元化农业风险保障需求,建立和完善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建立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储备及动态调整机制,重点支持我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各县(市、区、特区)开办地方特色险种,逐步实现对省内主要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全覆盖。稳步推广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等涉农保险。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逐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农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试点建设。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农险产品,将农机、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鼓励保险经办机构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事前风险防预、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功能作用。开发巩固脱贫攻坚的扶贫综合保险产品,助力解决贫困人员因灾、因病、因学致贫返贫问题。


  (七)落实便民惠民政策措施。


  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实维护投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探索在森林保险等条件成熟的险种领域开展无赔款优待试点建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定损核定联合组织,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专业人员作用,按灾害范围和大小确定组织层级参与查勘定损。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实务操作规范,建立标准化操作、服务流程及理赔标准,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三、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八)明晰政府市场权责边界。


  各级地方政府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农业保险具体经营。在充分尊重保险经办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各县(市、区、特区)、乡镇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九)完善风险防范和分散机制。


  按照中央部署,建立和落实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方式分散经营风险,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能力。鼓励购买商业再保险,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应对大灾风险能力,逐步建立应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强化保险经办机构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原则,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要求,对农户分散养殖的,由乡镇定损核定联合组织现场查勘、处置签字确认后给予赔付,对集中养殖的,要以无害化处理证明作为保险赔付必要条件。鼓励建立政府、养殖户、无害化处理企业、保险机构多方联动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效果。


  (十)建立保费财政补贴及时拨付到位长效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足额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分批预拨、按季补贴、年度结算”制度,根据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时足额将中央、省级及本级配套保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保险机构,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不得拖欠保险经办机构保费资金,切实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水平,并将视情况对拖欠保费时间较长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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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


  建立健全保险经办机构与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合作机制,通过灾害预警、人工影响天气、病虫害防治等方式防灾减损。鼓励各地开办涉农“政银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探索“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等试点推广。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探索“政府+保险+担保+银行”的合作模式,通过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授信额度,有效化解农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二)清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


  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依法依规加大对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经办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其他扰乱农业保险市场的机构、个人,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


  积极开展我省农业保险风险研究,综合应用农业、气象、灾损、经济等数据资料,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农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率,为保险经办机构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术支持。秉持保本微利原则,逐步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地区风险差异,合理确定费率水平,实现基于产品风险的差异化定价,维护各方利益,保障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十四)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我省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先发优势,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利用平台开展保险数据的深度分析,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逐步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气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及保险经办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承保理赔业务的实时监管,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建立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采集和发布机制,加强气象站建设,为开办农产品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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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提升保险机构服务能力。


  待全国统一农业保险招投标办法出台后,研究制定以服务能力为导向、全省统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投标制度,规范各地招投标行为,兼顾竞争性和稳定性。合理设置招标周期,引导保险机构在承保区域持续加大资源投入,加强保险机构准入和退出管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经营农险业务的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不断完善覆盖县域、辐射乡镇、服务到村的多层次服务网络,切实改善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运用我省“农村信用工程”成果,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与农合机构开展市场化合作,推动农业保险乡镇、村居服务网点全覆盖。


  (十六)建立健全基层协保体系。


  按照“政府组建、多方出资、共享使用”的原则,加大村镇基层协保体系建设力度,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县(市、区、特区)级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内协保机构及协保人员名录,由承保机构选择与协保机构合作,签订合作协议。鼓励各县(市、区、特区)对当地协保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加强对协保人员的培训,合规支付协保费用。建立协保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对业务覆盖率高、服务意识强、协保工作开展效果好的协保机构和协保人员,可由保险机构在工作经费列支额度内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五、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建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确定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和重点,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支持因地制宜组建金融支农联盟,促进农业保险与银行、担保、基金、期货等金融工具联动,增强金融支农支小能力。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


  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我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倾斜。农业农村、林业、扶贫、保险监管等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时,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促进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和引导农户和生产经营组织参保,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识别防范农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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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研究设立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定期督办工作制度,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给予表扬,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对工作进度不理想的地区,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推动定期整改。完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利用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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