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四部门 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农业保险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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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黑龙江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历次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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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农户参保,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强迫、限制其参加农业保险。在中央的统一要求下,结合实际探索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协同推进。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草原、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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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目标任务


  (一)到2022年任务。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省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将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提高到70%以上,大豆覆盖率提高到70%以上,逐步将马铃薯、三大主粮作物制种等有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标的纳入补贴范围,力争收入保险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之一。奶牛覆盖率争取达到40%以上,能繁母猪、育肥猪覆盖率争取达到30%以上,逐步提高集体林保险覆盖率。力争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


  (二)2023-2030年任务。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内平均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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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措施


  (一)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持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试点,用足用好中央财政政策,结合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稳步扩大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玉米、水稻、小麦、大豆大宗农产品保险以及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大宗牲畜覆盖面,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如食用菌、汉麻、棚室蔬菜、中药材、奶山羊、肉牛、种鸭、肉鹅等,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保费补贴,并逐步提高其占农业保险的比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结合省内森林保险特点,落实好中央调整完善后的森林和草原保险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银保监局)


  (二)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结合省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中央要求,继续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探索开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农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试点,鼓励市县探索推进收入保险试点,积极争取纳入中央财政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银保监局)


  (三)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满足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探索开展气象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水田机电井、农村变压器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省气象局、省农业农村厅)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创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鼓励开展农民短期意外伤害险,保障农民人身安全。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防预、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应急管理厅)


  (四)切实维护投保人利益。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做到依法合规、要素完备、语句通畅、表述严谨、权利义务明晰,充分保障农户知情权。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三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发生灾害时,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理赔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不得以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未到位为由拒赔、拖赔。加快应用高新技术步伐,通过卫星遥感、物联网、大数据、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提高承保理赔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便利性,维护农民利益。(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各地结合实际设立损失核定和争议协调处理委员会,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银保监局)


  (五)明晰政府部门权限。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创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协保、协赔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省林业和草原局)


  (六)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按照中央部署,加快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在中央财政、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增加农业再保险供给,扩大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完善再保险体系和分保机制。合理界定保险机构与再保险机构的市场定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黑龙江银保监局)


  (七)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的合作机制,研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气象局)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研究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八)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加强本地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农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率,在中央要求的框架下,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蓝子”品种和森林草原保险示范性条款,为保险机构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术支持。研究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尽早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气象局)


  (九)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各级政府和保险机构要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逐步整合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加强承保理赔数据的比对分析,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减少道德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应急管理厅)


  (十)规范农业保险市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取消其在本地区开展业务资格。(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黑龙江银保监局)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被清退的保险机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的农业保险业务。(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十一)加强保险机构管理。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切实改善保险服务。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县级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中央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招投标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一定经营实力、农业保险运作经验、服务网络健全的保险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保险机构动态考评制度,加强对本地区保险机构的规范管理。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可按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省林业和草原局)


  (十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保险机构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细化完善内控体系,运用现代风险管理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


  (十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各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


  (十四)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政策性农业保险费补贴重点支持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并逐步向保障市场风险倾斜。研究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标的,积极争取中央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试点,鼓励市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银保监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促进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和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识别防范农业风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探索依托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保险模式和财政支持方式,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银保监局)


  (十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行业示范性条款文本。围绕农业保险业务操作和承保理赔服务,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推进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升,做好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督。(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


  (十六)深入开展政策宣传。研究制定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以大众化的语言和方式加强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政策,让各级协办机构、基础业务部门和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农业保险政策及条款等相关内容,特别是加深农民群众对农业保险的理解、接受度,进一步提高基层部门业务水平和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参保、依法监督意识。(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县(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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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省气象局、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省财政厅厅长任组长,上述各部门副厅长(局长、主任)任副组长,上述各部门对口业务处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兼任。领导小组通过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各地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农村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农业保险需求及农业生产基础数据;协助保险机构开展承保、理赔定损工作;做好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农业保险市场秩序;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引导保险机构支持农业发展。发改部门负责提供开展农业保险种、养主要品种的种植成本、养殖成本等信息。气象部门负责做好农险气象预报等服务工作,提供气象监测、预测与气象分析等气象信息,为农业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完善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证监部门负责研究推动开展“保险+期货”试点相关业务。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地)、县(市)要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本地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农业保险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四)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农业保险的实施主体责任在市(地)、县(市)政府,要细化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进本地农业保险工作。要简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流程,切实抓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落实,提高资金拨付效率,杜绝资金挪用占用,畅通农户投诉渠道,确保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开展。


  资料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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