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期货”发展问题的思考

2021-03-10

  摘要: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提到“保险+期货”,并提到稳步扩大试点。各地积极响应,政府部门、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纷纷参与进来,共同推进该类产品。本文介绍了“保险+期货”的出台背景以及试点情况,并对产品中保险和期货各自的作用、政府参与的界限和“保险+期货”的可持续性展开讨论,最后给出改进和发展的建议。

  自2015年大连商品交易所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合作推出第一款农业保险创新产品“保险+期货”以来,这类产品受到了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期货交易所以及众多期货公司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中央出台的多份文件都提到支持“保险+期货”扩大试点,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商品期货交易所也积极参与,不仅组织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开展试点,而且出资向购买该产品的农户提供部分甚至全部保费补贴。据笔者调研整理,仅2020年,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支持的“保险+期货”项目就有100多个,支持的资金约5亿元。

  一、“保险+期货”的出台背景及试点情况

  “保险+期货”是在国家对棉花、大豆、玉米等重要农产品实行定价机制改革的背景下出台的。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从2015年起中央政府开始逐步放开这些农产品的价格,采取“价补分开”的政策,变政府“兜底价”为“随行就市价”,深化农业供给端改革,逐步改变和增强价格机制对这些农产品供给需求的调节作用。为了适应和配合这一重大改革,帮助农户分散其因为定价机制改革带来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稳定农户农业收入,“保险+期货”产品诞生了。自第一个产品出台后,试点逐年扩大,试点项目越来越多,玉米、大豆、棉花、橡胶、苹果、大枣等农产品的“保险+期货”产品纷纷被开发出来。

  目前我国在推的“保险+期货”模式主要有“价格保险+期货”和“收入保险+期货”两种。“价格保险+期货”以期货价格作为承保和理赔的依据,通过期货期权市场来分散或对冲农产品价格风险,防止保险公司因价格风险而陷于财务危机。“收入保险+期货”以期货价格作为形成目标收入的价格参考,也以期货价格作为计算实际收入的价格参考,既可以应对自然灾害风险,又可以应对价格波动风险。

  2015—2019年,大商所在其“保险+期货”和“农保计划”试点中投入自有资金超过4亿元,撬动地方政府及其他社会资本约3亿元,累计推动56家期货公司、11家保险公司在23个省份、100余个县开展超过200个“保险+期货”试点,覆盖种植面积1525万亩,涉及农户61.46万户。

  保险期货

  2016—2019年,郑商所累计支持开展“保险+期货”试点项目75个,涉及棉花、白糖、苹果、红枣4个品种,覆盖新疆、广西、甘肃等11个省份及32个国家级贫困县,累计支持资金约1.1亿元,惠及农户10万余户、建档立卡贫困户4.57万人,累计赔付金额超过1亿元。2020年,郑商所在白糖、苹果、红枣3个品种上支持立项项目31个,计划支持资金8200万元。

  上海期货交易所从2017年起,已经连续三年开展“保险+期货”精准扶贫试点,累计向近19.3万户次贫困胶农补偿价格损失1.6亿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约7.6万户次。2019年“保险+期货”精准扶贫项目赔付总额为7034.83万元,平均赔付率达到78.16%,场外期权产业扶贫项目赔付总额为1341.24万元,平均赔付率为83.82%。2020年,该所总计投入1.5亿元,为全国25个橡胶产胶县的18.95万吨天然橡胶提供价格保险,预计为超过10万户胶农提供价格托底保障。

  “保险+期货”在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和扶贫脱贫攻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期货业来说,终于找到了一个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的有力工具和良好渠道。然而,在几年的试验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有争议的问题,需要关注和探讨。

  二、“保险+期货”试点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1、在“保险+期货”中,保险和期货发挥应有作用了吗?

  有观点认为,保险机构在其中只是充当了期货期权交易经纪人的角色,因为它所签订的保险单并没有任何风险承担和风险分散的功能和作用,他们只是组织农户、集合农户的特定农产品进入期货市场,依靠期货公司开展期货期权交易,规避或者对冲价格风险的活动是由期货公司通过商品交易所的场外交易实现的,保险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可以由任何经济组织所替代。在国外,组织农户进入期货市场进行期货期权交易,规避农产品市场风险,是由期货公司或者其他经纪公司在作为中介人,也有大农场主自己进入期货交易市场直接参加期货期权交易的,并且有实物交割。

  迄今为止,保险公司的期货交易业务资质仍然悬而未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正式表态。保险公司的这部分收入是属于保费收入还是证券经营收入尚不明确,有的公司将其作为保费收入处理,有的将交给期货公司的资金和从期货公司获赔的资金作为“投资支出”和“投资收益”处理。

  事实上,在“保险+期货”产品中,保险公司利用了保险产品(相比期货)更易于被接受的特点以及保险广泛的群众基础,“期货市场小众、门槛高”是农户对期货市场的普遍看法。保险公司卖给农民的依然是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而不是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只是又将这种风险责任部分转嫁给了期货市场。

  特别在“收入保险+期货”这一模式下,保险公司则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在目前对“收入保险+期货”没有统一再保险的情况下,期货市场目前只是探索性地分散了构成收入中的价格波动风险,将更多的不确定性留给了保险公司。以2019年大商所的收入保险项目为例,项目总赔付约3亿元,其中期货公司承担的场外期权赔付(价格赔付) 占比1/3左右,保险公司则承担了赔付的主要部分。可以看出,在“保险+期货”的模式中,保险公司承担了重要的、无法替代的风险分散职能。

  期货市场能够弥补保险市场想要保障农产品价格风险却缺乏合适的公允价格的缺陷,同时提供合适的风险对冲平台。“保险+期货”利用期货市场对冲农产品价格风险,实际上是一种套期保值行为,期货公司通过动态持有期货头寸的方式模拟场外期权,借助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代替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户进行卖出套保或买入套保操作,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保险+期货”模式并非脱离了实体经济和农产品现货的投机操作,而是始终以防范农产品价格不利变动为出发点而进行的。由于期货市场的准入门槛、保险公司的管理要求和期货对冲作用等因素,期货公司必然是“保险+期货”模式中对冲价格风险的关键角色。

  2、对于“保险+期货”,政府参与的界限在哪里

  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和参与“保险+期货”值得肯定,但是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过度地参与了 “保险+期货”产品的交易活动,包括从承保到理赔的很多具体经营环节。

  例如,有些地方在政府的干预下,保险合同中被加入“保底赔付”条款,即使没有触发赔付,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也要赔给投保农户一定的金额。“保险+期货”本来是为了分散和对冲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当合同约定的保障价格高于约定时间的期货市场价格,投保农户将获得这部分差价补偿;当合同约定的保障价格低于约定时间的期货市场价格,投保农户没有价格损失,也就不能获得差价补偿。“保底赔付”条款不仅有违保险的基本规则,而且有违期货交易的规则。据某交易所的数据,2019年该所支持的9个“保险+期货”项目,全部触发赔付,赔付金额4330万元,平均赔付率81%,把该所支持的资金(保费补贴)全部“赔”出去了。另一家交易所2019年支持了63个项目,所有项目全都触发理赔,补贴保费资金1.7亿元,赔付总额超过3亿元。虽然投保农户得到了赔偿,但这种操作和结果,是否反映了市场的价格波动和期货公司的真实市场操作结果,值得质疑。

  为何要设计“保底赔付”条款?笔者了解到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政府提供补贴后,赔付率是考核补贴绩效的指标之一,赔付率高,则得分高,赔付率低,则得分低;第二,期货公司参与交易所的“保险+期货”项目,交易所也要进行“结项考核”,同样,期货公司赔付率越高,得分越高,下一次就更容易中标。虽然考核的主观意愿是为了让投保农户获益,但考核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待商榷。

  再如,有的地方政府干预理赔,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赔到位的,都要多赔一些。岂不知,触发理赔之后,期货公司已按规则赔给保险公司了。政府要求多赔,保险公司就不得不自掏腰包赔给农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农业部在2015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中就禁止“协议赔付”。一些政府部门不仅亲自招标,还公开和强行与保险公司进行“协议赔款”,完全背离了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

  2019年,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要“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一旦政府过度地参与“保险+期货”,产品可能就被扭曲了,试点也肯定做不好。

  3、“保险+期货”发展具有可持续性吗

  尽管多份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继续进行“保险+期货”试点,但是五年的试点实践使这一产品发展的可持续性受到了质疑。一种观点认为,要是继续按照目前的思路走,可持续是有困难的。理由如下。

  第一,这个产品是过渡性产品。在其他国家,农产品期货是由相关中介机构组织农户或者农户自己进入期货市场交易的,保险并不参与其中。在我国,别说是小农户,哪怕是种养大户或者农业合作组织,都对期货及其交易知识了解甚少,不可能利用这种市场工具来规避自己的农产品价格风险。保险公司是利用农户对农业保险的熟悉和信任,与交易所推出了“保险+期货”。但是这种产品是否应该回归期货期权交易的本源?

  第二,这种产品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一样,需要较高比例的补贴,否则农户不会参与。目前主要是地方政府提供补贴,这一产品被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的可能性还不大(至少目前是如此)。在现实条件下,大部分地区的地方财政财力有限,心有余而力不足。提供补贴的另一方,就是几大商品交易所,但是商品交易所是企业,每年拿出资金来补贴这个产品,并且补贴规模不断扩大,哪怕是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也很难长久做下去。补贴没有可持续性,就看不到这种产品试点的广阔的前景,难说可持续。

政策性农险

  第三,我国农产品期货种类不多,交易规模有限。以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即便仅三大主粮作物入市,期货交易市场远不能容纳这些产品的大规模交易。2019年三大粮食作物和棉花产量分别为:稻谷20961万吨、小麦13359万吨、玉米26077万吨和棉花589万吨。目前这些作物的承保面积约为70%,即使拿出来十分之一做“保险+期货”,期货市场也不可能容纳得下。即使“保险+期货”产品可以继续试点,但难以大规模推广。

  事实上,“保险+期货”模式是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在各自发展进程中相互交织形成的结果,同时又带有独有的农业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不匹配性。一是品种不匹配,由于对标准化程度有严格要求的期货品种不可能会像农业保险那样灵活,期货市场现有的农产品品种远不及农业保险现阶段可承保的品种。二是服务能力与需求的不匹配。由于期货市场起步较晚且国内大部分实体企业对于运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能力不强,具有现货和期货“双禀赋”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数量和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巨大的农业价格风险管理需求。

  然而,我国的农业保险也是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才取得了今天的成就,虽然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探索早在2005年已经起步,但是真正取得了一定成效的“保险+期货”模式仅有五年的历史,仍有发展空间。期货市场高效的价格发现功能和风险对冲功能为未来农业风险管理创造了种种可能,特别是“收入保险+期货”模式,值得期待。

  三、促进“保险+期货”改进和发展建议

  1、严格规范“保险+期货”各参与方行为

  对于“保险+期货”产品,各参与方——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以及政府的行为应被严格约束和规范,特别是地方政府对“期货+保险”的过度干预行为,如“保底赔付”、亲自“索赔”以及强迫保险公司合同外赔款等行为,这些都属于参与保险经营,应当被严格禁止。虽然四部门在《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地方政府不能参与保险经营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政令文件,这种情况可能很难被禁止,“保险+期货”的试点就很难得到规范,它能起到的作用也将十分有限。

  2、在期货的支持下发展收入保险

  保险的专长是管理和分散风险,所以还是应该由保险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帮助农户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道路,在传统产量保险的基础上,开发收入保险产品,既承保自然灾害风险,也承保市场价格下跌风险。当然,收入保险产品的开发是离不开期货市场的。大商所从2018年开始,已经在原来“价格保险+期货”产品的基础上,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多款收入保险产品(“收入保险+期货”),这是值得重视和总结的期保合作再创新的经验。

在期货的支持下发展收入保险

  3、让期货逐步走进农户

  目前农户哪怕是大户,对期货期权市场和交易的知识、原理和操作方式知之甚少,短时期内让他们自己进入这个市场来对冲风险,套期保值,还不现实。在目前的条件下,通过保险这个渠道来间接组织他们参与管理价格风险的这个特殊市场,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众多的期货公司在参与“保险+期货”试点的过程中,应逐渐了解农业、了解农户,洞察农业农村的发展变化,逐步开拓农村市场,引导那些大规模的种植养殖农户或者合作组织参与期货期权交易,发展和壮大期货市场。只要我们组织有序,方法得当,就会在这个不断实验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农户,特别是大户的保险和期货交易的意识。实际上包括美国、加拿大这些发达国家,也是逐步通过期货公司等中介机构,让部分农场主进入期货期权交易市场的。

  总之,“保险+期货”是中国农业保险的创新,要它在过去五年的创新试验基础上,不断创新,不断前进,必须给它创造良好的环境,包括政策法规的规范,保险、期货以及相关各方的继续努力,和在一定条件下将其纳入中央财政的支持范围,这样才可能使“保险+期货”得到不断完善和优化。

  作者:庹国柱,李华
  责编:魏腾达
  备注:庹国柱为首都经贸大学教授;李华为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魏腾达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在读博士研究生。
  出处:《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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